一、顺序履行抗辩权的介绍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快速区分3个“履行抗辩权”:
(一)顺序履行抗辩权——“对”先履行人的抗辩权;
(该抗辩权的行使主体都是后履行义务人,行使对象都是先履行义务人;有的人称其为“先履行抗辩权”,有的人称其为后履行抗辩权,其实是一回事;)
(二)不安抗辩权——“对”后履行人的抗辩权;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任一方“对”其对方都可以行使;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谁享受先履行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双务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应先履行一方要求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的,应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但是,后履行一方享有的顺序履行抗辩权中,只能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和效力
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构成要件:
(一)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三)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法律效力: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顺序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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