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时间:2023-05-10 11:13:20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条例在修改时,相应地将原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修改为统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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