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单位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员名单和《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新就业职工还需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住房保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不满5年;
(三)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
(四)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
新就业职工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审核后提出申请,报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拓展阅读: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按规定不予批准续租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换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由互换双方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互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对承租人所享受的住房租赁补贴额度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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