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属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5周岁。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包括单身家庭。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原则上2年调整一次。
2.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不满5年;
(三)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
(四)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
3.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申请地居住证1年以上;
(二)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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