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下岗职工优惠服务制度
1.优惠服务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中,已领取由各级政府帮困机构审核发放的《帮困证》的下岗职工。
2.优惠服务项目
上述下岗职工需持《帮困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优惠服务申请手续。服务项目如下:
(1)免费职业介绍。持有《帮困证》的下岗职工到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免交职业介绍成功费。
(2)转业转岗培训减免。持有《帮困证》的下岗职工,首次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的,可向培训机构申请减免培训费;自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重新落实工作单位后,就业服务机构和原单位可酌情报销其部分培训费。
3.有关经费补助
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为下岗职工提供优惠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转岗培训实体以及接收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1)对为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促成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职工介绍机构,每介绍一人在非技术岗位就业的给予50元补助。其中持技术等级证书转业转岗就业的可给予100元补助。
(2)对组织下岗人员参加转岗培训的培训实体,培训后即转岗就业的每一人可给予100元补助。
(3)试岗工资补助。用人单位接收持有《帮困证》的下岗人员,试岗期限为三个月,试岗期间,用人单位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试岗工资补助,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40%。
上述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中提取支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各项开支按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下岗登记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下岗职工的基本状况,更好地为其提供服务,促进再就业工作,福建省实行了职工下岗登记制度。
1.职工下岗登记范围、对象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离岗三个月以上发不足或发不出工资的下岗职工。
2.负责管理和办理职工下岗登记的机构
职工下岗登记工作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同级企业富余职工下岗登记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一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为职工下岗登记的具体工作。省、部属单位的富余职工下岗登记及发证工作,由所在地(市)劳动部门负责。
3.登记、办理基本程序及其作用
企业应向登记机构报送下岗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证明及个人照片等有关材料,并填写下岗职工登记表,经登记机构审核后,发给“企业职工下岗证”。“企业职工下岗证”作为职工下岗的有效证明,其作用是:
(1)持证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
①免费职业介绍;
②按规定给予转岗转业训练补助;
③享受工商、税务部门对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
④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2)作为审核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数量的依据。
4.“企业职工下岗证”的使用
“企业职工下岗证”由个人使用和保管,下岗职工重新上岗实现再就业后,其“企业职工下岗证”由接收单位负责交回原登记发证机构,作为接收单位安置下岗职工,申请享受优惠政府的依据。
参阅文件:
《关于实行下岗职工优惠服务制度的通知》(闽劳力[1997]22号,1997年3月28日)
《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实行职工下岗登记制度的通知》(闽劳力[1997]71号,199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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