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改组时,对原企业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全额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原企业应付职工工资余额等。对破产企业,原企业净资产和有效资产不够支付的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予以补助。
(二)改组企业一般应当用现金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生活补助费,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补发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分配应付工资余额。
(三)企业确实难以一次性付清职工债权和安置职工有关费用的,可经双方协商,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以改组后企业等值资产作抵押,并由改组后企业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还清。
(四)未按时支付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拖欠的工资和医疗费的,要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要求处理;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按期偿还职工债务和支付职工安置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偿还职工债权和安置职工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对改组后的企业承诺的分期支付的资金,要加强监督落实。
一、破产安置职工费用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执行。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
二、拆迁安置费包括哪些费用
(一)搬迁补助费;
(二)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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