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可以安排职工下岗的条件及程序
国有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应提前15日向职代会或工会说明情况,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具体措施,充分听取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报同级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组织实施。除停产、半停产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外,当年职工下岗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及以上的,须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二)不得安排下岗的人员范围
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得安排双方同时下岗;夫妻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已有一方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同时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三)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的管理
1.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要明确各方在托管期间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2.托管期间下岗职工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的合适就业岗位,或3次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的培训,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其提前解除托管协议。
3.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托管关系;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终止托管协议。被解除和终止托管协议的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关系。
4.被解除和终止托管协议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可享受失业救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下岗职工的基本待遇
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第一年按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的120%发放,第二年按110%发放,第三年按100%发放。
2.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失业保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
3.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已实行医疗制度改革的地区从其规定;未实行医疗制度改革的地区,按一定的标准报销门诊医疗费。
(五)对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
1.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
(1)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城建等部门凭《下岗职工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给予优惠支持,并减半征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支持。
(2)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凭《下岗职工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3)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租赁或占用国有资产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减收或免收1至2年国有资产租赁费或国有资产占用费。
(4)鼓励下岗职工承包荒山、荒水、荒地、荒滩,按政策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土地使用费。
2.鼓励用人单位主动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1)用人单位招收其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每履行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经费中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最长为3年。
(2)对新办劳动服务企业及各类小企业,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该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享受劳动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企业组织下岗职工举办的第三产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开展生产自救,产品有销路,但资金有困难的,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从失业保险基金的生产自救金、财政部门要从再就业基金中给予支持。
(3)用工单位在新招收职工时,录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新招职工总数的10%,新建商业网点录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得低于断招职工总数的50%。用工单位使用时间在1年以内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招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3.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协议保留,继续租用。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家庭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参阅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湘发[1998]12号,199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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