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职工下岗申报制度?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前,要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安排职工下岗、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报告,和下岗人员分流、再就业的方案,并提交职代会、工会审议。市属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在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同时,还须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方案核准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提交的方案核准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企业共同组织对准备安排下岗的职工进行职业指导、宣传有关政策,根据企业下岗再就业方案,帮助职工确定下岗后的再就业方向。
对确定了再就业方向的职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下岗手续,签订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下岗证书。
下面为您介绍大连市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申报登记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申报登记制度,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下岗职工,是指1983年6月16日之前参加工作(不含从农村招收的合同工,下同),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使其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三个月以内不能重新上岗,又没有在社会上从事新的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
1983年6月16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合同期未满,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
1983年6月16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合同期满的,可按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条停薪留职、离岗退养、长期病休、劳务输出、长期学习的人员不属于下岗职工。
第五条企业安排职工下岗的实施方案,须经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酝酿、讨论并通过后方可实施。酝酿、讨论时间不得少于15天。方案通过后,企业应与下岗职工变更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应将职工下岗和再就业的实施方案以及下岗职工名单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除停产、半停产企业),当年下岗职工超过职工总数10%的,其方案,需经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有就业要求的下岗职工,应由企业组织登记,填报再就业意向;不登记的下岗职工,不享受有关再就业政策规定。
第八条企业应带下列材料,按隶属关系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为登记的下岗职工办理下岗职工证明:
(一)企业下岗职工变更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下岗职工花名册;
(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意向登记表。
第九条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减员增效的国有工业企业职工下岗,按市政府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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