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的病假可以累计吗?
时间:2023-03-19 11:32:02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是可以进行累计的;

劳动者因为工作时受伤或者是因为患病而不得已停止工作疗伤休息时,依据其各人在该单位工作或实际参加的工作年限,法律规定给予其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一)该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并且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可以给予其医疗期为三个月,如果其在该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可以给予其医疗期为六个月。

(二)该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并且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就可以给予其医疗期为六个月,在该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其医疗期可以为九个月,在该单位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可以给予其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的并且在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对于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其中的第四条规定如下:其医疗期在三个月的可以按照六个月以内的累计休息病假时间计算;然后六个月的,可以按照其累计休息病假时间在十二个月内来计算;医疗期在十二个月的,可以按照其累计病假休息时间在十八个月内计算;十八个月1医疗期可以按照其累计病假休息时间在二十四个月内计算;最后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按照三十个月的累计休息病假时间计算。

另外,如果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你仍然没有办法正常回归工作单位进行工作,那么该用人单位就有权力提前30天对你进行通知或者在支付一个月补偿基金后,去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单位单方解约)的情形之一:该用人单位在额外支付该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或者该单位用书面形式告知该劳动者,但这要提前30日告知,在这之后,该用人单位就有权力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且,如果该劳动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或者生病,那么在医疗期截止后,该劳动者是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而且原来的工作单位不能给该劳动者另外安排工作。

一、病假工资的标准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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