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属收尸权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罪犯被执行死刑后,执行机关应通知家属在限期内领取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处理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古往今来,收尸权是历史中的中华民族传承下来的对于亲人的思念和传统风俗,神圣不可侵犯。“收殓”在意外事故中死去的亲人尸体,或被执法机关处死的亲人尸体,是死者亲属义不容辞责任,也是不可侵犯权利。司法机关在对罪犯执行死刑之后,应当通知家属到场,对于如何处理死刑犯尸体征求意见,没有家属或者家属已经明确表示具体处理的意见的,司法机关应该尊重家属意愿,允许家属给死刑犯收敛尸体,入土为安。
2、死刑犯尸体的器官捐献问题
据《中国死刑犯器官捐献调查》称,在卫生部的一次会议上,副部长黄洁夫曾经对记者说,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器官捐献的主要来源竟是死刑犯,实在有损中国的大国形象,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改善。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翟晓梅教授指出,我国目前97%以上的移植器官来源于尸体器官。他认为,如果死刑犯与普通公民一样捐献器官,并且其捐献是自愿同意的,是可以得到伦理学辩护的。不过,由于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确认其自愿的知情同意是很重要的问题。我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教授曾撰文对此问题进行过阐述和讨论。
死刑犯和普通人一样,拥有对自己的人身器官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和侵犯,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之前没有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或者家属不同意死者捐献的话,执法机关不得私下强迫或者自行决定捐献,应尊重死刑犯的权利。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支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针,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行关于家属收尸权的问题和对死刑犯尸体的器官捐献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比较少,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国家相关机关应对这一块的立法问题应进行落实,切实保障死刑犯尸体归属者即家属的权利,真正保障人权,推动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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