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尸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于死因不明或者对死因有争议的,应当进行尸检。司法实践中,许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种种原因致使死者在死亡后未进行相应尸体检验,并且由于相关资料缺乏致使死者死亡原因不明。
造成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1)病人死亡后,患方当时即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死者家属拒绝尸检;
(2)病人死亡后,患方即对医疗诊治提出异议,医疗机构也未提出进行尸检,或者医疗机构提出尸检但不能证明家属拒绝的;
(3)死者在院外或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死亡,而对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治提出异议的。
应当认为对于第一种家属拒绝尸检的责任在患方。第二种由于医疗机构比患方更了解相关规定,也明知尸检的重要意义,而不能证明已经提出尸检或家属拒绝尸检,因此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对于第三种,情况比较复杂,应当根据患者死亡后,患方是否及时通知了医疗机构,通知的时限是否在尸检尚能查明死因的时间内。如果医疗机构得知患者死亡,家属提出异议的时限超过了尸检要求的,其责任在患方,否则为医疗机构。
审判实践中发生第三种情况比较多一点,关于尸检的责任承担问题,其中最关键的在于界定医疗机构、患者家属在尸检过程中需承担的义务:
1、医疗机构在尸检过程中需承担的义务
(1)告知患者家属可以通过尸检确定死因,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告知尸检的期限,即一般在48小时之内,有尸体冻存条件的最多不超过一周;
(3)需全面告知能够进行尸检的机构,与家属协商确定尸检单位,不能自行指定尸检部门;
(4)负责组织尸检工作。
(5)患者家属拒绝尸检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其已经尽到上述告知义务的证据;
(6)组织进行尸检,但需有患者家属的书面同意书。
2、患者家属在尸检过程中需承担的义务
(1)对死亡患者的治疗及死因有异议时需及时提出。
(2)协助尸检工作,在尸检同意书上签字,提供尸检材料。
医疗机构及患者家属如违反上述义务,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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