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执行后的罪犯尸体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死刑执行后的罪犯尸体,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收缴处置;如无家属或家属未收到,执行法院将依法处理如火化等;
2、对罪犯执行死刑没有人被判死刑或家人拒绝接受死刑,根据有关规定最高人民的暂行规定的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使用死刑的罪犯的身体或器官的死刑罪犯尸体或器官可供使用;
3、无人接受死亡,家庭成员拒绝接受死亡;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移交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经家庭同意使用,对死刑罪犯的遗书、遗书及时复核,保存档案,以备日后参考。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部门;限期通知罪犯家属收尸,通知火化条件接收骨灰。逾期不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外国罪犯被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期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死刑执行后如何处理
1、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3、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属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死刑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一)死刑执行后,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处理下列事项债务清偿、家事处理等,将遗书、遗书抄送家属,并抄送附件备查将有关文件抄送有关机关,以便查明案件线索;
(二)通知犯罪分子家属限期领取犯罪骨灰不得火化或因种族、宗教等原因通知不适合火化的尸体逾期不收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作出处理指示对犯罪的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应当记录在案;
(三)外国人被判处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期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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