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利息计算截止日
《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据此,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享有破产债权,其债权利息应当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截止,而并非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之日。且本条规定于《企业破产法》第6章,该章中就债权申报的规定,及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债权数额,法律效力及于后续章节规定的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程序、破产清算程序。换言之,无论破产申请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就债务人进行重整、和解程序,抑或是宣告债务人破产而进行破产清算程序。也无论债权人享有的是有担保债权,抑或是普通债权。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时,其债权利息均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
全文5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