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双倍利息如何认定
时间:2023-06-17 08:55:31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破产债权申报双倍利息如何认定

1、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时,债权有利息的,利息从受理破产申请后停止计算;

2、如果双倍利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应当属于债权。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破产逾期申报债权怎么处理

(一)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二)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三)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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