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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