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迟加倍利息的计算法则如下:其计算过程主要涉及到四个关键元素——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具体金额、利率标准即百分之零点零一七五每日的利息率、以及债务延期的具体时间段。这种严谨而规范的计算方式源自于严格遵循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要求,其宗旨在于为未能按时履行支付金钱责任的被执行人施加重叠的经济压力,从而激励其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延迟加倍利息的计算周期是从债务遵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结束之日开始,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分期履行,那么每期履行期限结束后便应立即进行计算。若被执行人选择分期履行,那么相应的延迟加倍利息将持续计算直至每期债务完全履行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法院判决后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当加倍支付。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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