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后果
时间:2023-05-07 14:21:16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事先告知工会原因或征求工会意见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的单方面终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是否可以以用人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实践中,对这一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征求工会意见的,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详细分析雇主终止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时,用人单位未事先告知工会原因或征求工会意见,属于程序缺陷,不属于非法终止,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但应将纠正程序告知雇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在讨论本司法解释时通过了折衷方案。第一,用人单位未征求工会意见而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其次,考虑到用人单位只是一种程序性违约,实质性终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可以给予用人单位纠正程序性问题的空间,即“事后通知”的形式工会应纠正相关程序,以便修补程序缺陷。此时,劳动者不能再以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这一规定既保持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到了雇主过错可以纠正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正义的人性化,在理解和适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根据《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不能简单理解为履行通知义务的程序,而应理解为当企业单方面终止员工劳动合同时,当工会认为企业违法时,应提前将原因通知工会,企业还应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解释(四)参照合同法中的效力修正理论,赋予雇主修正程序缺陷的权利,并将程序修正的时间限制在起诉前。问题是,如果雇主在仲裁前纠正了相关程序,是否允许在中国劳动争议案件中执行仲裁前程序?如果雇主在仲裁过程中对程序进行了更正,是否具有更正的效力包头市张*军博士律师咨询网络认为,本文将更正程序限制在起诉前,并考虑了仲裁前的情况,主要是给雇主足够的纠正程序和时间来弥补错误。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进行了纠正,就可以确定其不属于非法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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