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增购条件
1.安置房申请人、共同安置房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安置房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安置房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安置房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此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安置房申请。
二、增购价格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
调换的,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异地产权调换的,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合理的面积调整系数。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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