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知识产权实物出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货币计价、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非货币性财产作为出资的价值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估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未依法办理金融产权转让手续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的,由缴纳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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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投资知识产权后减少注册资本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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