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非货币性财产作为出资的价值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估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未依法办理金融产权转让手续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的,由缴纳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资的股份形式。根据《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如下:
第一,货币。公司的成立必然需要一定数额的营运资金来支付公司成立和开始运营时的费用。因此,股东可以货币出资,其次是实物出资。实物出资一般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作为出资
第三,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评估和定价后也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土地使用权。本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方式。一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使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向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公司通过认购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按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是股东的出资方式,但相关手续必须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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