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建设随之也快速稳步的发展,当然就需要在交通、水利、城建等建筑工地雇用一些农门工,建筑施工企业如何依法完善企业的用工制度,避免纠纷,减少用工风险,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思考的问题。
1、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一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可备条款
可备条款是法律规定的生效劳动合同可以具备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可备条款,缺少可备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可备条款主要包括:
(1)试用期条款
(2)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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