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鹰潭农药经营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鹰潭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材料
1、鹰潭市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经营人员的学历证明或者培训证明。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需提供有明显标识的上锁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需提供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7、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8、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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