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法律依据
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如下:
1.有植保、农学、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对农药管理规定熟悉,熟悉掌握病虫害防治和农药使用的专业知识,能够指导经营人员合理安全使用农药。
2.有不低于3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的仓储场所,并与其它商品、饮用水源、生活区域有效隔离;如果还有其它农业投入品的,应当把它们放在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消防、通风、预防中毒等设施,有相应的柜台和货架来展示所经营的农药品种和类别。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吗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系统。
三、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收件。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1号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市农药检定所经办人员2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核查,经办人员3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然后将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
4.决定。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审批条件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5.制证与送达。发证窗口工作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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