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及责任承担主要有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在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二、我国担保合同无效的条款有哪些
签订保证合同是否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关系到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保证合同会因以下原因归于无效:
(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传统,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
(三)国际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五)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3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什么情况下担保无效
(一)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三)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四)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五)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六)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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