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区别。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需要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
在债务合同中,担保人需要承担在债务人未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债务担保合同中,先诉抗辩权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债务担保合同中,先诉抗辩权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履行达成保证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就保证人的债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权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履行达成保证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就保证人的债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主张先诉抗辩权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事实和主张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后,保证人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先诉抗辩权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人享有保证责任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先诉抗辩权可能会导致保证人无法行使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债务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方式需要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可能会导致保证人无法行使保证责任,后者则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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