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倘若发生了"一房多卖"这样的违规现象,那么蒙受损失的购房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开发商提出理直气壮的索赔要求,同时也有权力依法撤销原有的购销协议,并责令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退款期间产生的相应利息。严重情况下,购房者还可根据相关法规,寻求法律支持,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其实际支付购房款金额数倍的违约赔偿金以示惩戒。当合约正式生效后,任何卖方如不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继续将同一房产出售给其他买家,导致原定购买该房产的协议无法实现预期目的;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位已经支付了购房款项却尚未收到房屋的买方,便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收回其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及由此产生的所有利息,同时要求赔偿因遭受经济损失而产生的费用,且有权要求卖方偿还不超过原本支付购房款数额的双倍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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