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认为,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而法律并无对其进行保护的具体规定时,
为了避免显失公平,这种情况下,裁判机构可以援引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实现对当事人的救济。
除此之外,裁判机构不宜直接以此作为裁判依据,因为,这样做会导致法律具体条款的弱化。
鉴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这种情况下,
如果还允许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这样做,会导致用人单位滥用合同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故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在实际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启事中明确提出未婚要求,这样的要求涉嫌性别歧视,
《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都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这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在招聘及用工过程中应注意对女性员工平等权利的保护。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鉴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允许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这样做,会导致用人单位滥用合同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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