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玲,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贵理,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军,男,1967年出生。
上诉人刘海玲与被上诉人刘海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刘海玲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9日作出(2007)虞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玲于2008年12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海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海玲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海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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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晓静
二○○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周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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