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东民四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亭,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卧龙镇牛山东头村农民,住东营市正农高科技农业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祥峰,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南李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居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樊霞,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南李屋居委会居民,系被上诉人之妻。
上诉人刘玉亭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东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6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玉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上诉人刘玉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李万海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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