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章XX(庐江县栖风农用机械厂业主),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冶父山镇栖风村袁小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谭丛林,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传友(章XX之子),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冶父山镇栖风村袁小村民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庐江县泥河镇农机具厂业主),男,195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庐江县泥河镇瓦洋村刘老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曹承龙,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章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合民三初字第9号,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未经刘XX许可,章XX不得生产、销售刘XX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专利号:98217423.3);
二、章XX支付刘XX人民币3000元;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1010元由刘XX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1010元由章XX承担;
四、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协议自刘XX、章XX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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