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订立要注意:
1、订立口头遗嘱应在存在危急情况;
2、订立遗嘱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3、危急情况消除后,能够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应及时变更遗嘱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的执行过程包括什么
口头遗嘱的执行过程包括如下:
1、确定立遗嘱人死亡;律师应当取得医院或者其他职权单位的死亡证明;
2、确定遗嘱的真实性,遗嘱由律师保存保存,但不属于密封遗嘱,律师应邀请一至两名继承人和证人到场,并做好提取遗嘱的现场记录。提取人、继承人和证人应分别签字或盖章。虽然遗嘱是密封的,但保险箱中有其他未密封的文件或物品,也应按规定执行。遗嘱涉及的财产特别复杂。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较多的,应当邀请公证人对遗嘱进行公证;
3、确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都实施的,应当核对其身份;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见证人面前公开遗嘱;
5、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保管遗产;
6、纳税、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单;
7、遗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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