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可以口头订立遗嘱。
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方式之遗嘱”。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三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律师补充: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遗嘱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关于见证人的资格,中国《民法典》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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