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包括: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1)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2)若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没有死亡,则口头遗嘱失效;3)必须有兩個以上在场见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以及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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