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倘若该房产已经设立了抵押,则无法再继续执行原有的买卖协议。这主要基于买受人在购买时所期望获得的是拥有完整产权的房屋,从而能够自由实施其所有权。
然而,一旦房地产被设立了抵押,便意味着限制了买受人权利的实行,其所有权亦相应地受到限制,从而无法充分行使占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各项权利。
此外,作为享有优先抵押权的一方,抵押权人通常也不会同意将已设抵押的房地产出售给他人。当然,若各方均达成共识,即买受人和抵押权人均同意进行买卖,那么这样的情况自然是可以的。
然而,除了这种例外情况外,所有已设抵押的房地产,其买卖协议均无法继续执行。
《民法典》第394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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