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重复执行判决是无效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复起诉是不符合起诉规定的,重复起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作出后立即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期限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自收到赔偿申请的两个月以内执行赔偿。
赔偿请求人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后即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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