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遇到的法律问题也越多,行政机关的分工也日益细化,引起的行政纠纷通常会经过行政复议来维权,然而现实中仍有很多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结果一般有四种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原作出机关(即被申请人),无故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是违法《行政复议法》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履行复议决定是其法定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因而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解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向复议机关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机关不履行责令义务,或者责令后原机关仍然没有履行的,可以诉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二、直接起诉原机关。对于第一种方式应当没有问题,但是第二种方式是否为法律所允许,仍值得研究,即复议后是否还能诉讼?即使能诉讼,效果如何?
所以,结合具体情况,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直接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但是如果涉及到征地、拆迁案件复杂、多变,被征收人遇到相关问题还是尽早咨询不履行行政复议专业的律师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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