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驳回行政诉讼请求的上诉期限以及上诉状的相关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驳回行政诉讼请求的裁定不服时,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包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案由、所不服从的裁定、诉讼请求以及可以支持该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等。因此,当事人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提交上诉状,否则将失去上诉的权利。
驳回行政诉讼请求的上诉期限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状中应当包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案由、所不服从的裁定、诉讼请求以及可以支持该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等。
【 行 政 驳 回 案 件 】 上 诉 期 限 及 上 诉 状 内 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上诉的权利。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副本和证据,上诉期限为十五日内。在上诉状中,当事人应当详细陈述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明确诉讼主张和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上诉的权利。同时,在上诉状中,当事人应当详细陈述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明确诉讼主张和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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