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后仍需调整工程价款
时间:2023-08-08 11:43:23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合同价格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外,其他情况不予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格。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履行中,如果一方以工程设计变更为由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合同约定工程价款调整的,按照约定处理。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单独结算工程量的增减。不能参照约定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现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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