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我爱人在一家私企工作多年,现在生病了,且一时难以治愈,近期无法上班,于是单位就发出了解雇通知。我们希望单位给点补偿,但老板说,是你们自己不能来上班的,又不是企业不要你们,哪来的补偿?请问这方面有什么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首先肯定,该老板的说法是不对的,下面我依据法律作些介绍。
第一,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所谓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中明确: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任何职工一旦生病,单位不得马上解除或终止合同,必须等其医疗期满之后才能办理退工手续,否则同样构成非法解雇,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你可以具体对照一下上述规定,若你丈夫还处于医疗期之内的,单位不能解除合同;若超过医疗期确实还不能上班的,单位则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予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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