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企业职工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婚假涉及到请假期间和工资待遇问题。贵司可以给予请婚假的职工八至十天的婚假。在婚假期间,应当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
在程序上,请职工提出申请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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