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优化: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对部分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这样填如下:
1、缴税月份:填写取得所得的所属月份;
2、纳税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编码或纳税人身份证号码;
3、填表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实际日期;
4、所得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所得项目分别填写。同一所得项目取得时间不相同的,仍填入一行,并在“所得期间”栏内分别注明;
5、减除费用数额:按照相关规定,应减除的费用额填入本栏。不减除费用的,不填写;
6、已扣缴税费:如纳税义务人在同一所得期间取得所得已被扣缴的税费,填写此栏;
7、速算扣除数:超额累进速算扣除数是依据税法规定的级距和每一级距的税率,预先计算出来的。只要级距和税率不变,速算扣除数也不变;
8、声明人:填写纳税人本人姓名。如纳税人不在时,也可填写代理申报人的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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