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份,陈某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其工作的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劳动监察机构派工作人员到该校进行调查,因无人接待,便向该校邮寄送达了调查询问书,要求该校按时携带相关资料到监察机构接受调查询问。但该学校既未按时接受询问,也没有提供相关材料。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其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再次要求该校提供资料接受调查,该校仍未按要求履行义务。人社局遂作出对该校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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