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进行时,人民法院能否先予执行劳动争议?
时间:2023-07-13 20:32:14 2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正在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吗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裁决、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在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先予执行为很多弱势的劳动者解了燃眉之急。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吗

根据《劳动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由处理该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10、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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