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罚相当
环保部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严格程序
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集体讨论决定。
3、重在纠正
处罚不是目的,要特别注重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明确提出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合理期限。对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产整顿、停业关闭的,要切实加强后督察,确保各项整改措施执行到位。
4、综合考虑
环保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也不得排除相关因素,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以下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5、量罚一致
环保部门应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一批自由裁量权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例,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参照标准,使同一地区、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6、罚教结合
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一、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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