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处罚主体身份证明。是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工商登记等能证明企业主体身份的证据材料;是自然人的,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能证明或描述违法事实的调查笔录。并应附有被调查询问对象的身份证明(委托书,企业对其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等)。
3、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逾期不登记、逾期不变更登记、不执行年度排污情况自查并上报结果、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未变更,经环保部门指出仍不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
4、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的公告(通知);
5、限期申报的通知及送达回执;
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变更申报表;
7、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材料;
8、环保部门有关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的通知;
9、其它证明材料。
环境行政处罚立案的要件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立案的要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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