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免于处罚的情况,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山东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七条从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两年内因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涉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五)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六)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对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表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
4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应以最高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作出从重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
全文6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