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情形如下: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或者是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七十岁以上的人,怀孕的人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也可以免予行政拘留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不服行政拘留处罚怎么办
当事人对派出所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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