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必要补充,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限度内,尽可能适当、合理地自由裁量。不适当、不合理的裁量行为是不当行政行为,包括明显不当、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不符合惯例、不符合传统或违背公众意志等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由裁量必须是为了它们被批准的那种目的,并且要在授予该权的法令和其他法律文件限度内行使”。严重违反合理性的行政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二)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一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授权之内;二是指行使权力必须符合公众利益。不符合公众利益、立法目的的行使就是权力滥用。滥用自由裁量权是违法的,法院可以予以审查,从而成为越权之诉的一项撤销理由。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必须以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前提,这就要求:
1、行政法律规范应概念准确,正确体现立法原意,避免出现法律空白,造成执法混乱现象。
2、执法人员有较强的业务素质,熟知法律法规,能够正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宗旨、范围和界限,善于把具体案件实践与法律原则融合贯通,把握分寸,正确定性。
3、执法人员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以公共利益为执法的最高利益和最后目的,把对国家负责与对法律负责、对管理相对人负责结合起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尽责,不谋私利。
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能保证自由裁量权得到正确的运用。然而即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有较高的内在素质,由于每个人性格、社会经历、生活环境等条件的差异,对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案件而言,不同的执法人员做出的处罚决定也不可能完全相同,而最(接近)正确的裁决却只可能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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