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点
时间:2023-06-07 05:00:25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日期:09-11-27

目前,国内法学界、司法界对什么是电子证据还存在不同的观点,结合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实际。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或信息。由于在电子商务中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单证都采用电子形式,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审查判断规则就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常见的电子证据分为两类:

一是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如单位内部局域网中的电子文件、数据库等。

二是开放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如因特网中的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板、电子聊天资料。

电子证据较其他类型的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科技性: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相传输,都必须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多煤体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技术为依托,并使其能在没有外界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下准确地储存和反映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

2、无形性:在计算机内部,所有信息都被数字化了。信息在进行存储、处理的过程中,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计算机通过把二进制编码转换为一系列的电脉冲,来实现某种功能。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一切信息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的编码来传递。因此电子证据也具有这样的无形性。

3、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亍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昼、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听有传统证据类型。

4、易破坏性:计算机信息是用二进制数据表示的,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因此如果有人故意或因为差错对电子证据进行截收、监听、窃听、删节、剪接,从技术上讲无法查清,不象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是连续的模拟信号,发生变化可以用技术手段查明。而且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的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使电子证据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计算机登记、处理、传输的资料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储存,体积极小,携带方便,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种便利条件,极易变更软件资料,随时可以毁灭证据。行为人对电子证据的修改或伪造过程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内就可以完成,不易察觉。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操纵计算机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

此外,电子证据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易于使用、审查、核实、便于操作的特点。而且电子证据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如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相对来说比较准确,比较接近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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