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重新就业的,因不再具有劳动者主体身份,不再享受劳动法有关规定的相关待遇。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当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这意味着劳动者此时失去了工作的权利和能力
其次,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a〉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a〉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答复》,退休人员再就业时,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的雇佣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如果雇佣协议规定提前终止书面协议,则应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如果不同意,应通过协商解决,而不是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终止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因此《劳动法》不再调整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职工退休辞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第二条规定:“职工退休后,一般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其他单位确需聘请具有技术和业务专长的退休职工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的,必须由原支付退休费用的单位、用人单位与退休职工签订合同,并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报批。“因此,三方签订的合同明显不同于劳动合同。因此,退休人员与其雇主之间的争议主要是根据劳动合同来处理的,而不是《劳动法》
的规定。再就业者在退休前不能享受与工人相同的待遇。你有与您所在的大学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您已经享受了按照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相应的社会保障,因此您与学校再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再具有劳动合同性质,但是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这是由《劳动法》和《民法通则》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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